文昌湖区公安局
标题: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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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24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公安局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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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试行)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记载或部门间并联、

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

随其他亲属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

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

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

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

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

(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

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

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

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

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

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

(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干部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变更更正
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更正
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

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出具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