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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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569044075u/2020-None | 文号: | 无〔2020〕1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机构: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 有效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6月23日印发了《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公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各镇、区城乡建设局、区地方事业局、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的意见。针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合理性意见,我们充分采纳。
区管委会办公室对文稿进行了认真审核,对部分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并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送审签。区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于6月22日对文件进行了审签,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于6月22日对文件进行了审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于6月23日签发了文件。
该公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禁采区:禁止采砂的河湖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所有河湖。包括:范阳河、白泥河、焕然河、汇龙河、萌山水库、碾子山水库等。禁采范围为上述河湖的管理范围。第二部分是禁采期:全年。第三部分是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为确保我区河道行洪及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