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素材政策问答之待遇计发部分 - 待遇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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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587186923B/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人社综合服务中心 |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素材政策问答
(第一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4 月
待遇计发部分
1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 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 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 元至530 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 号)执行。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
14、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 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1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怎样的?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保持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照顾。具体调整方案,由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国家备案。
近期,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2021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1 年1 月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我省正在开展测算论证和方案拟定工作,经国家备案同意后,将抓紧组织落实。
16、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17、加入外国国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 号)等规定,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相关资格验证事宜,按《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 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