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组织人事部
标题: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素材政策问答之待遇计发部分 - 退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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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人社综合服务中心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素材政策问答之待遇计发部分 - 退休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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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计发部分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

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2、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 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 年的,其退休年龄可按50 周岁执行;达到50 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 年的,退休年龄按55 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 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 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 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 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 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

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3、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4、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 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5、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 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 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 周岁)执行。

6、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 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 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9、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企业职工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向退休人员发放,一般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代为职工办理。如职工退休证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可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交由工作人员,经验证退休信息后现场即时办结。目前,青岛市已取消纸质退休证发放,退休人员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和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自助服务一体机、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打印带有个人照片和社保章的退休证明

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全省人社部门将逐步推广电子退休证的应用,开通网上办掌上办等多种渠道提高服务质效,切实让企业和职工零跑腿、好办事

10、企业职工退休后判刑的,其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1、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 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