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事项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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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587186923B/2021-52066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17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组织人事部 |
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三项业务一链式办理。
二、服务内容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办理依据、办理要求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3.《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二)办理要求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所需材料
待遇终止材料(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承诺书等)
五、工作流程(服务流程)
(一)申请
原单位劳资人员或其亲属从前台发起申请。前台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暂不收取,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受理
前台受理岗完成信息录入,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推送至后台予以复核。
(三)办理
对上传的材料和受理的业务进行复核,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进行办结处理。
六、工作地点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萌水镇北池2路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17-20号综合受理窗口
七、工作时间及办理时限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
否
九、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33-6030050
承办机构: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及科室: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萌水镇北池2路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17-20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533-6030050
监督电话:0533-688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