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2058/2018-15822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25 发布机构: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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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三、办理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

四、申请材料

(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

1、参保人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户口簿》(需要时)。

(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1、参保人身份证;

2、原参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户口簿》(需要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衔接办理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理。

二、办理条件

适用于参保人员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四、基本流程

(一)参保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四)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办理条件

本地参保人需要将外地参保记录转入并接续或将本地参保记录转移至新参保地。

三、申请材料

转出人员: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转入人员:社保卡、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四、基本流程

关系转出:

1、   参保人发起申请(养老减员并已开具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2、   前台受理申请,查验其是否已经养老减员,本市参加养老需出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凭证。

3、   前台受理业务后录入信息系统并为其打印其参保凭证。

4、   收到参保人新参保地联系函后,接收联系函,生成信息变更表,打印信息变更表并寄出,完成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关系转入:

1、参保人发起申请(需持原参保地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2、前台受理业务,查看是否为本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查验其参保凭证。

3、接收其参保凭证(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4、生成申请表,生成联系函并打印后根据新参保地信息邮寄。

5、收到新参保地寄回的参保信息变更表,录入系统完成转移接续。

 

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

二、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因病退休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申请材料

(一)特殊工种和因病退休人员凭人社行政部门开具一条(二)项退休通知单和病、伤退休通知单。

(二)《退休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待退人员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四)社保卡。

四、基本流程

(一)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单位网上申报退休人员登记的各项信息,对单位填报的《退休申报表》和系统接收的各项内容逐一核对,与申报纸质资料信息一致的做退休人员登记;未通过网上申报退休(职)养老金的,审核资料后符合规定的,在业务经办系统做退休人员登记。

(二)通过养老支付子系统进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预审核,打印《退休职工养老金明细表》(简称“养老金明细表”)、《历年缴费指数明细表》(简称“指数明细表”)。

(三)交科长或副科长复核无误后,在业务经办系统生成月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在养老金明细表签字(盖章)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盖章。

(四)人社行政部门在养老金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审批后,用人单位将《退休申报表》(附养老金明细表和指数明细表)一份和退休通知单交社保经办机构。

(五)科长或副科长根据《退休申报表》(附养老金明细表指数明细表)和退休通知单在业务经办系统中作退休职工养老金审核处理。

 

企业参保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发放

 

一、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含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发放。

二、办理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2、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破产企业、自由职业者由去世人员的直系亲属负责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参保职工在职死亡

1、参保人员档案;

2、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

3、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有遗嘱的,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原件和复印件;

7、法定继承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8、《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待遇领取单位信息登记表》;

参保单位在职死亡人员提供1、2、3、8项资料;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参保人员提供1-7项资料。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职工养老保险处审核后办理。

 

工伤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办理。

二、办理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加盖红章和压页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证人须签字(按手印);

6、《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7、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后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三)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伤残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6、《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

7、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8、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9、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

10、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

11、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12、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工亡待遇须提供:

1、《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5、证明死者与其供养亲属的有关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档案材料等);

6、孤寡老人、孤儿、养子女证明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供养亲属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三)属下列情形申报待遇时还须提供有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4、患职业病的提供:《淄博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淄博市职业健康监护证》;

5、申请分段报销医疗费的提供:《淄博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分段支付申请表》;

6、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淄博市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审批表》、残疾辅助器具原始票据;

7、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医疗(康复)费的提供:《淄博市工伤保险职业病入院审批表》、《淄博市工伤(职业病)康复评定报告》;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9、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还须提供:《淄博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减少表》

10、实施救治后死亡还须提供: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医疗(康复)费明细清单、异地就医交通费原始票据、异地就医食宿费原始票据;

【注意】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原始票据粘贴在《淄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相应票据粘贴页;其他不规则材料以A4纸整齐粘贴。

四、基本流程

(一)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保处工伤保险科审核后办理。

 

生育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申请材料

(一)正常产或剖宫产的: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原始印章,下同);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社保卡复印件

(二)流产或引产的: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仅限生育前的提供);

(5)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避孕失败的提供);

(6)门诊病历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检查化验报告单或B超检查结果报告单;

(8)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9)社保卡复印件。

(三)实施其它计划生育手术(放、取环、结扎、复通)的:

(1)淄博市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5)门诊病历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6)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社保卡复印件。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

(1)淄博市生育补助金待遇申报表;

(2)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男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10)男职工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11)失业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供)

(12)社保卡复印件。

(五)失业女职工生育的:

(1)淄博市失业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的提供);

(9)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10)社保卡复印件。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材料备齐后,由单位负责报到经办机构。

(二)失业女职工生育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材料报到经办机构。

(三)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填写《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告知书》予以受理。

(四)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原件退回留取复印件存档。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办理条件

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待遇审核完毕后。

三、所需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乡镇)登记表》(一式四份)、《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乡镇)通知单》(一式四份)。

四、基本流程

(一)企业退休人员:

1、企业工作人员当月为新增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上述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3、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上述盖章后的材料至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保障所或保障中心盖接收章。

4、上述材料全部盖章完毕后,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街道(乡镇)各留存一份。

(二)个体身份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本人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2、退休人员至其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保障中心,告知其为市直个体退休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中心登记报相关区县社保处,由区县保险处统一办理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计算核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计算核定。

二、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本人档案;

(三)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审批表》;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社会化发放需要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六)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基本流程

(一)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二、办理条件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转移衔接:既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一项保险符合领取条件,需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三张一寸照片。

    2、转移衔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保卡、转移衔接申请。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镇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办理。

 

 

转诊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诊转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转诊定点医院医保科:

1、淄博市中心医院;

2、淄博市第一医院;

3、淄博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

4、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

5、淄博市中医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

6、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康复科);

7、高青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8、沂源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1、难以完成救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

  3、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

(二)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短期居住外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急诊病历、出差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三)因同一病种一年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上次出院记录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上次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再次转诊手续。

四、申请材料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一)转诊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科主任签字。

(二)转诊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将转诊信息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二、受理时间

    上半年为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受理。

三、办理条件

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在以下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提出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阻塞性肺气肿;11、慢性心力衰竭;12、慢性房颤;13、冠心病;14、心肌病(原发性);15、消化性溃疡;16、肝硬化;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白细胞减少症;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甲亢性心脏病;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皮质醇增多症;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31、多发性硬化;32、震颤麻痹;33、运动神经元病;34、结核;35、精神分裂症;36、分裂情感性障碍;37、偏执性精神病;38、双相(情感)障碍;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41、血友病;42、癫痫;43、重症肌无力;44、白塞氏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11、阻塞性肺气肿;12、结核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精神分裂症;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21、癫痫;22、苯丙酮尿症。

四、申请材料及复核规定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社保卡号或银行开户卡号(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

(1)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2)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的,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供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材料。

(三)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三)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办理签约手续。

  

社会保障卡办理

1、正式社保卡

分网点申请和银行即时制卡两种。

网点申请制卡的优点是可根据居住地就近办理,不管参保人在何处参保,可选择淄博市内任意一个社保卡制卡网点(全市所有乡镇或社区人社所均可办理)就近申请制卡。缺点是制卡周期较长(约2个月),需再次到制卡网点领取社保卡。申请制卡时需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银行即时制卡的优点是可现场制卡,立等可取。缺点是需到指定的制卡银行网点,排队时间较长,有时会因姓名变更、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不能制卡。即时制卡时需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持户口簿和代办人身份证办理。

2、临时社保卡

正式卡丢失或正在申请中,参保人因病需到医院就诊时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临时卡申请需到各区县社保卡窗口办理,临时卡具有社保账户,没有金融账户,不能通过临时卡实现交费、待遇发放等功能。

特别提醒:临时卡有效期三个月,到期自动失效;临时卡用完后必须交回,否则正式卡无法激活;如不慎丢失,需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挂失。

文昌湖区社保卡网点电话:

文昌湖区社保卡科  0533-6030050

萌水镇人社所:0533-6884006

商家镇人社所:0533-5430108

 

办税服务指南

1.1.1—001  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表》

2份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1份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份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多个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1.1—019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

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时提供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即时办结。

4.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1.2—020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

《发票领用簿》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部分)、自助办税终端(部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1.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2.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3.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1.4—02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2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4.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3.1.1—0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3.1.2—036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事项描述】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500万元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农药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延续

二、办理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38号)。

四、办理条件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申请条件(一)、(二)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五、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2套和电子文档。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一)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一)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18560833955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地方事业局受理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变更、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地方事业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均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地方事业局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1856083395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38 号)。

四、办理条件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兴办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企业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合格证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纸质版、复

印件2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生

产工艺流程图和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纸质版、

复印件2份)

3、生产、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

备清单及图片(纸质版、复印件2份)
  4、管理制度(以下7项)文本(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
  (1)免疫制度

(2)用药制度;

(3)检疫报检制度

(4)疫情报告制度;
    (5)消毒制度

(6)无害化处理制度

(7)畜禽标识制度

5、工商查名证明(企业核准通知书)或工商

营业执照(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6、人员情况:
    (1)人员情况表(纸质版,复印件2份);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3)专职防治人员的身份证、中专以上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4)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2份);
     7、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纸质版,复印件2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在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的具体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

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地方事业局受理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查无误后,进行实地核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地方事业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均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地方事业局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18560833955。

 

   

市场监管局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3号窗口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4.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5.承诺书

6.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7.经营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8.经营者一寸照片一张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均有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

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受理窗口: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说明:1.所需材料均需一份,请登录淄博市工商局网站下载http://aic.zibo.gov.cn/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1份)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0533-6888315

监督电话:

    0533-6030108

文昌湖区纪委监察局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附带储存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1、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1份);

2、安全评价报告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经专家评审,应急预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符合法定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1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预案评审会议程序、预案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名单、预案统一评审意见、预案整改报告、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承诺书、专家履历表)(各1份);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1份);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备案证明》新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新办

二、办理依据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制定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五、申请材料

1、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http://yzd.chinasafety.gov.cn/。

2、注册后需要提交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表(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1份)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1、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单位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

五、申请材料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1份);

2、辨识、分级记录(复印件1份);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1份);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份);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1份);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1份);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份);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1份);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备案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淄川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淄川区有关部门负责立项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全面并且准确;

3.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且论证充分;

4.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5.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6.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聘请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批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办理依据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相关技术规范及国家的有关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0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等。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如:《淄博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7-2020年)》、《淄博市水功能区划》等;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等级的要求;

6、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区环保局审批的权限范围;

7.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且不涉及禁批、限批;

8.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35号)。

四、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用于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承诺书原件一份,扫描件一份。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环保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6880097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区安监环保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现场核查

区安监环保局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3.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安监环保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环保局35号窗口领取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网上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拟审批意见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注:均不包含环评文件评估、修改时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6880097。



    农业银行服务指南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与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

(有上级法人需提供)

提供上级法人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单位公章、法人章

1份

复印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事业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

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

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财政部门签章(同级及以上)

需财政部门审批开户的提供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事业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

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

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财政部门签章(同级及以上)

需财政部门审批开户的提供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武警尚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警证件外,还就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

单位负责人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七)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地常设机构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

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份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税务登记证(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需提供;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5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6

(有上级单位的需提供)

提供上级单位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章

2

复印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开户明白纸

    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来农行开户,为节省您的开户时间,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准备开户资料。

(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

序号

资料名称

客  户

客 户 经 理

原件

A4复印件

备注

复印件备注

1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与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经营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2

(经营者不能到场授权他人办理)

经营者授权委托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及委托人签字。

需双人上门核实亲见授权面签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3

提供1-3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人数根据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类型确定)

1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做注册企业网银

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客户经理双人签章

4

公章、预留印鉴相关印章


预留印鉴章可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对异地单位开户或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到银行办理开户的,我行将按相关规定要求由双人进行上门核实经营地址并亲见法人授权面签,拍照留存作为柜面代理开户的依据。其中,异地账户开户需运营和公司部门共同上门面签,出具核实报告并加盖二级分行行政公章。



不动产服务指南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属划拨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批文和划拨决定书;属出让的,提供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属划拨转出让的,提供原土地权属证书、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属租赁的,提交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明、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协议等;授权经营方式的,提交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1份;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复印件)2份;  

5.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

以下材料宗地图、房屋平面图2份,其他各1份: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建设用地批文和划拨决定书(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授权经营批准文件(授权经营方式)等1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5.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建筑区划内依法或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原件)1份;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四、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地役权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五、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已建成或在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除不动产权属证书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 

4.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 

5.抵押合同(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六、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 

5.抵押合同(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一)(已建成或在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除不动产权属证书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最高额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份;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八、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最高债权额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1份;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变更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5.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化的证明。境内自然人姓名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军人退役或转业且以原军人证件登记的,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单位或社团组织名称变化的,提供工商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的材料;身份证明类型(如身份证增位、营业执照变更等),相应出具变化证明(原件)1份;  

5.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二)(坐落、界址、用途、面积)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5.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发生变化的证明。坐落变化的,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变化证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用途变化的,根据情况相应提供下列资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因不动产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或收回决定书;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因政府行为导致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6.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三)(权利期限、权属性质或来源状况)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5.不动产权利期限、权属性质或来源状况发生变化的证明。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权属性质或来源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权属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有关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等(原件)1份;  

6.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1份;  

6.不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动产变更的书面文件和不动产权利证明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七、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地役权变更的材料1份,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八、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抵押权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抵押权变更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书面材料;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化的,提供当事人对原主债权合同数额增加或减少的书面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供当事人对原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的约定;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提供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后顺位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及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九、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书面材料;最高债权额变化的,提供当事人对原最高债权数额增加或减少的书面约定;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或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分别提供当事人对原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约定;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提供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后顺位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及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转移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1份;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1份;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5.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1份,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原件、复印件);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新建商品房、安置房)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征收安置协议等(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6.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存量房买卖、互换、赠与)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属互换的应提供双方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买卖、互换、赠与合同及有关协议等(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6.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7.属于划拨土地的,应当提交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批准资料和出让金缴纳证明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1份。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公司章程、作价入股协议等资料;属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共有证明、分割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破产企业出售房屋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书、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加盖清算组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转让协议书等;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提交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或改制、撤销等批文和方案,应明确房屋权利归属;共有人增加、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6.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1份。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原件、复印件);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1份; 

6.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五)(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证书(证明)公告作废的证明(原件)1份;  

4.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有效决定等(原件、复印件)1份;  

5.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6.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八、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九、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6.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同一人的可不提供)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十、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部分债权转移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原件)1份; 

8.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注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1份,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1份,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生效法律文书、没收或征收)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权籍调查资料(原件)1份;  

5.相应证明1份。不动产属因征收拆除灭失的,提交征收文件、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等;属不可抗力灭失的,提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邻权利人的证明等,必要时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记录;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要由全体权利人出具书面声明,如不动产已设置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资料及相关权利证书或证明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四、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以下材料各1份: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五、抵押权注销登记(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等。其中,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且可以不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可以单方申请且可以不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理。   

(四)办理成本

0元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不动产转移或抵押)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复印件)1份;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1份:(1)预购商品房预告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预告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预告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预告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提交相应材料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注销)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1份,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二、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

(一)提交资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1份;  

2.已通知当事人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1份;  

3.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的材料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成本

0元   

异议登记

一、注销异议登记

(一)提交资料

以下材料各1份: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理。   

(四)办理成本

0元   

二、异议登记设立

(一)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证实申请人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1份;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1份。包括:登记档案、登记簿、权属证书之间相关记载不一致或与事实不符的证明;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2.领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理。   

(四)办理成本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收费优惠减免,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确定)   

  换(补)证

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一)事项简介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或遗失、灭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或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二)提交资料

先由权利人提出公告作废申请,由原登记机关核实、出具补证公告,由权利人在指定媒体公告无异议后,再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3.换发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遗失证书的提交公告资料

  4.原发证资料复印件

  5.需要权籍调查的,提交权籍调查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城乡建设服务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受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纸质原件1份)。

2、用地批准手续(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进行消防审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具体工程范围见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一、三部分);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一、三部分)(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10、施工组织设计(纸质原件1份)。

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纸质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3、施工现场安全评估表(纸质原件1份)。

三、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接收:

大厅受理: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六、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

电话查询:0533-6030126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自取。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受理条件:

1、有经过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齐全;

二、申报材料:

1、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两套(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接收 :

大厅受理: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六、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电话查询:0533-6030126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领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原件4份)(从wchcxjsjxzxkk@163.com下载,密码:wch6030126)

3、审图图签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明细表(原件1份)(从wchcxjsjxzxkk@163.com下载,密码:wch6030126)

5、总平面图,一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查看原件,该材料审核完,退回)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费用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7〕27号) 

(三)收费标准: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按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8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申请接收:

大厅受理: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六、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电话查询:0533-6030126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