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昌湖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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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6MB2352480D/2022-52630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依据《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21〕25号)、《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鲁乡振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级是衔接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批、验收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控,确保项目长期持续运行。
第四条 项目储备管理。区镇村要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坚持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村级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镇审核、区审定”的报审程序,由镇级统筹实施的项目,征求项目覆盖村意见后,报送区级审定入库。区级责任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第五条 项目方案编报。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区级责任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项目覆盖村公示后,逐级报送至区级责任部门审批备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覆盖村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等;(四)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规程规范,提供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对脱贫攻坚期间以债权投资方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协议到期收回的扶贫资金,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六条 项目方案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镇政府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镇政府报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淄发改发〔2021〕8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提报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的,第三方的验收结论须通过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资产权属、验收结论等内容。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第九条 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区镇村各级项目责任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项目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区级项目责任部门职责:负责督查项目镇、项目村对衔接资金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群众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衔接资金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镇级项目责任部门职责:镇级项目责任部门要建立项目后续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后续管理经费,制定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推动措施,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对项目后续经营管理、技术服务、收益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责,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项目村级工作职责:到村项目所在村要成立项目后续管理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衔接资金项目的资产维护、项目管护等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小组由村干部、村民代表或脱贫户代表组成,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单位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从项目库建设到项目确权及后续管护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