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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昌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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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13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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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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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对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 肥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种植业生产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