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标题: 《关于成立文昌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70300MB2817364D/2024-55610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成立文昌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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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文昌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山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文物普查〔2024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淄博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7号)、《淄博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办发20242号)、《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文昌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意义十分重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多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与外部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矛盾凸显。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区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其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政策制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对已登记、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登记、认定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通过普查,要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全面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全面编制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全面建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全面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组织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方式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1.区管委会成立文昌湖区四普协调机制

四普协调机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四普协调机制由区工委委员、组织部长担任主任,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协调机制成员包括13个部门和单位。区工委宣传部、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按照《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区经发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区组织部区经发局地事局、区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和单位,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2.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成立四普工作专班

1四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系统推进我普查工作。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2四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协调文物普查工作,推动各镇办实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兼任主任,统筹协调单位干部任成员

3)邀请文物、考古、建筑、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和业务骨干成立四普咨询组,负责普查业务咨询、质量监督评估、文物认定工作。

4组建一支区级普查队伍,负责全区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具体工作。

四、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情况、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物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文物保护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主要内容

此次普查从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4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编制各级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培训。

2.第二阶段:20245月至20255

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实地调查所获取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直接影响着普查成果质量区级普查队伍务必集中精力,抓好这一中心环节。

3.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6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普查工作在四普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

四普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各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财政主要承担设备购置费、野外调查费、办公费、专家劳务费、资料档案费、出版印刷费、会议费、宣传费以及聘请第三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尤其要重点保障普查人员野外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车辆租用、通行、加油等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以及野外工作津贴等费用。野外工作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2)、《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34号)执行。

我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政策咨询途径

文件解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533603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