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考古前置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土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淄博市土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土地储备中文物考古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考古前置工作,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在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鼓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在编制土地规划、土地成片开发方案以及土地征收等阶段开展考古工作。

第三条  考古前置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简政提速、协同推进、服务便民”的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控时间节点,及时高效完成考古前置任务,确保土地按期入库或出让(划拨),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工作方法

第四条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遗存、一级文物分布区、二级文物分布区,以及其他具备考古前置工作条件的区域,应在土地收储入库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可先予收储入库,但应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一)已完成考古工作,无地下文物遗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

(二)已完成考古工作的地块再次收储,地块范围没有扩大且不需要进行补充考古工作的;

(三)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多层建筑等进行改造,在原有窑坑、池塘、山体冲沟等开展项目建设,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及深度,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调查确认可不进行文物考古工作的;

(四)其他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不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 开展文物区域分级评估,根据文物遗存埋藏情况,将市域内土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分布区,根据不同类别,采用以下不同的考古工作方法:

(一)对地下文物密集或有重大考古发现的一级文物分布区实行全面考古勘探的工作方式;

(二)对地下文物相对较少的二级文物分布区实行“调查+勘探”的工作方式,通过实地踏查结合大孔距考古勘探确定是否有地下文物遗存埋藏,发现地下文物遗存埋藏的,再实行全面考古勘探;

(三)对尚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或有零星文物发现的三级文物分布区实行考古调查的工作方式,通过实地踏查等方法确定是否有地下文物遗存埋藏,发现地下文物遗存埋藏的,再实行全面考古勘探。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考古前置工作;将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数据、文物区域分级评估成果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土地考古前置及文物保护工作;督促管理考古资质单位按期完成考古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院依照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或按程序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市文化和旅游局抄送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数据、文物区域分级评估成果纳入市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指导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土地考古前置工作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政府依法依规将考古前置工作经费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审批工作,并指导区县审批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县政府依法履行土地考古前置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土地考古前置工作规定,提供经费、政策保障。市、区县建立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保护等部门参与的土地考古前置协调机制。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土地考古前置工作申请单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土地熟化主体等,以下简称考古申请单位)依法履行土地考古前置工作的直接责任,做好土地考古前置相关工作,预留足够的考古工作时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的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考古申请单位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区县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拟申请开展土地考古前置的土地需满足考古工作要求,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地块边界桩点明确,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的应对地块红线内范围进行围护;

(二)符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进场条件,但不得破坏原生地层;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内,实行调查的,应自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查+勘探”的,应自调查、勘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勘探的,应自勘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复杂,考古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阻工等非自然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或遗存特别丰富的除外。

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于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逐级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特别丰富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考古勘探确认有地下文物遗存且需要考古发掘的,由考古申请单位提出考古发掘申请,依据文物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意见,经考古资质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后,按照工作流程启动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  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调整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予以避让,属地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登记和保护等工作,属地县级以上政府做好公布工作。

第十六条  按项目报批用地且不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涉水工程和本办法印发前未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后的考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考古前置工作,造成文物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集体使用等其他方式供应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之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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