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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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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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优化资金监管流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统筹考虑预售节点前工程建设费用和配套工程建设费用,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工程建设平方米造价估价执行;全装修监管标准按照由开发企业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住宅全装修平方米造价执行,限价区域内按照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装修销售价格执行。

    二、开发企业提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不再进行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控制节点(以下简称控制节点)审核,开发企业不再提供发票、付款证明、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等材料。

    三、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预售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及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等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的付款证明应包含相应发票、付款凭证等;开发企业拟向以上单位拨付款项的,应当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和相应发票等。

发票应备注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名称等信息,单项工程为房屋建筑的要备注名称、楼栋号。付款凭证应当为现金支付凭证,且已足额支付发票款项。

    四、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设置相应控制节点,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1)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含地下层数)一半时,留存60%;

    (2)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含地下层数,仅限12层及以上项目)2/3时,留存45%;

    (3)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留存30%;

    (4)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留存15%;

    (5)当单体竣工验收备案且配套工程开工时,留存10%;

    (6)当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留存5%;

    (7)当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时,解除监管。

实行住宅全装修的,住宅全装修控制节点及住宅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1)当主体结构封顶且全装修开工时,留存70%;

    (2)当装修抹灰、铺装等湿作业工程完工时,留存30%;

    (3)当单体竣工验收备案时,解除监管。

    五、开发企业申请控制节点审核,应提供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不动产初始登记证等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服务机构在控制节点审核时,应对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控制节点审核。

    开发企业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控制节点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控制节点审核。

    六、根据开发企业、总承包企业信用情况以及预售项目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实施预售资金差别化监管。

    1.开发企业在上年度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在开立监管账户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70%执行;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在开立监管账户时,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90%执行。

    2.开发企业在上年度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在拨付监管资金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在拨付监管资金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3.预售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上年度在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在拨付监管资金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4.预售项目(以楼栋为单位)为装配式住宅的,在拨付监管资金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降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累加,且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七、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保函抵顶预售监管资金,抵顶后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保函终止控制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预售项目未达到保函终止控制节点建设进度的,开发企业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开发企业应在保函到期10个工作日前,将应留存的监管资金补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间重新开立保函且未将资金补入监管账户的,或开发企业出现监管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违约行为且拒不履约的,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

    银行保函出具银行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我市地方性商业银行。

    八、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预售项目销售情况及监管账户资金收存、支出的银行对账单报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服务机构,对账单应当载明存款人、收款人信息,同时提供按揭贷款银行的贷款发放明细。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服务机构每月对监管账户资金收存、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九、预售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存,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存预售资金。本通知下发前开发企业已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存的预售资金,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存在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存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等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做如下处理:

    (1)预售项目不享受本通知第六条的差别化监管政策;

    (2)预售项目暂停预售合同网签业务、监管资金拨付,待整改后恢复;

    (3)记入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处理,且当年度不得评为AAA级。

    十、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等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记入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已开立监管账户的预售项目,监管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