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标题: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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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2-23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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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淄博人才金政37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文昌湖区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

第三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级人才公寓分配政策制定工作,区房管局具体承担区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工作。

区组织人事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地方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

第五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1121日以后),文昌湖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区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第六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文昌湖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

第七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按照不同类别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分配,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1套人才公寓房源。工作地在文昌湖的符合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租赁文昌湖区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

夫妻双方均符合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区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文昌湖区无住房,可以申请区人才公寓。

第八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需进行简单装修且竣工验收合格,配备床、沙发、书桌、衣橱等基本用品后达到分配条件;产权型人才公寓房源达到预售条件,确定销售价格并办理房屋预售证后达到分配条件。

第九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区房管局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文昌湖区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分配公告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层级、数量、户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办法、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在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房管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 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第十二条  区房管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区组织人事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地方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十三条  区房管局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附件3),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第十四条  区房管局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文昌湖区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第十五条  区房管局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  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区房管局应及时将文昌湖区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需人才,购买或租赁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文昌湖区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取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因购买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文昌湖区人才公寓。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22日。此前出台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附件1:文昌湖区人才公寓申请表.docx

      附件2:文昌湖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docx

附件3:文昌湖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docx

附件4:文昌湖区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