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湖金蕾陶瓷制品厂“5·3”事故 调查组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11370300587186958X/2025-552934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4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成立文昌湖金蕾陶瓷制品厂“5·3”事故
调查组的通知
萌水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2025年5月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我区萌水镇文昌湖金蕾陶瓷制品厂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有关规定,区管委会决定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边立群任组长,区安监环保局局长袁东晖任副组长,萌水镇人民政府、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文昌湖金蕾陶瓷制品厂“5·3”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检监察工委全过程监督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事故调查组
组 长:边立群 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袁东晖 区安监环保局局长
特 邀:刘福磊 区纪检监察工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 员:赵有高 区总工会常委委员
孙伟玲 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
张 桢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王 帅 质安站消防技术服务科科长
邵韵龙 区安监环保局科员
李 鑫 区安监环保局科员
刘浩然 萌水镇政府副镇长
孟令军 萌水镇政府安环办科员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时间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