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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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569044075u/2026-557296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机构: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聚康(山东)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
本委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委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1),内容是:
聚康(山东)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本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2025年2月5日,本委以《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淄文昌市监罚送告〔2026〕1号-21号)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委认为,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景楗中 联系电话:0533-6888315
联系地址:淄博市文昌湖区兴萌路3号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