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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569044075u/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5 发布机构: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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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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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在文昌湖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宣传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54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

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事项监管

文昌湖区范围内中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运、处理等从事环卫作业的市场化保洁公司。

1.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质量、服务态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劳动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车辆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54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4次。2.考核督查: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60%。3.年度考核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