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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11370300569044075u/2025-55488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6 发布机构: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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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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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淄文昌管字〔2025〕16号

 

商家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

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报来的《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批复给你们,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区安监环保局备案。

 

附件:1.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会签表

3.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1

 

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4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一台冲床倾倒,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相关领导牵头,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商家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纪检监察工委派员全程监督,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晗机电),成立于2017年4月,法人:孟令新,注册地址:商家镇冶东村,注册资本10万元,共有职工4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五金制品、不锈钢制品、机械零部件、建材加工、销售等。自2018年11月至今,该公司租赁商家镇西阿村工业园内山东华电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开展生产经营。

(二)相关人员情况

死者:王素芳,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2197206127248,常住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小口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调查,2025年8月4日12点40分左右,德晗机电职工王素芳在使用冲床工作时,冲床底座与床身连接处一螺丝突然断裂,冲床由于齿轮惯性作用整体向前倾倒致使王素芳被冲床砸中。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王素芳送往淄川区医院进行救治。送医后王素芳因心脏停搏死亡。

三、善后处理过程

(一)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晗机电第一时间伤者王素芳送往淄川区医院进行救治王素芳因心脏停搏死亡后,企业与其家属协调沟通,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103万元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晗机电拨打120将伤者送往淄川区医院救治。2025年8月4日下午3点左右,王素芳家属拨打110报警。随后商家镇政府接到派出所电话,得知有事故发生,随即派人前往德晗机电了解情况并通知区安监环保局。区安监环保局在对情况初步了解后,上报事故信息至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1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素芳在使用冲床工作过程中,冲床底座与床身连接处一螺丝突然断裂,冲床底座未按规定固定,由于冲床齿轮惯性作用使冲床整体向前倾倒,导致王素芳被砸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德晗机电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家镇政府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监管不力,对小型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疏忽。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并综合分析,认为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文昌湖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 德晗机电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 孟令新,德晗机电法人代表,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3. 待事故调查完毕后,建议由文昌湖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调查材料移交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标准的,由文昌湖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德晗机电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

商家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彻底,指导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建议向文昌湖区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全员责任制;举一反三,对同类型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二)加强设施设备和作业现场管理。强化员工对各类机具设备的学习管理,确保熟悉工作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不懂不会”问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认真检查机具设备,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确保作业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警示教育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强化红线意识;要运用“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等活动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全员风险认识,要大力开展实操作业、模拟作业、师傅带徒弟、岗位练兵等活动,切实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附件2

淄博德晗机电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会签表

            

人员组成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组 长

区工委、管委会

赵争光

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区安监环保局

袁东晖

局长

特邀

区纪检监察工委

刘福磊

纪检监察室主任

 

区总工会

赵有高

区总工会常委委员

区人社局

刘  科

劳动监察科科长

区公安分局

李玲泉

治安大队大队长

区安监环保局

邵韵龙

科员

区安监环保局

李  鑫

科员

商家镇政府

袁庆楠

副镇长

商家镇政府

孙启博

安环办科员

 

 

史金来

商家镇安全专家

 

附件3

事故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殁年

王素芳

汉族

1972年6月12日

370302197206127248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小口村

5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