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昌湖区投资促进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
索引号: | 12370300MB28345000/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31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投资促进中心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文昌湖区投资促进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商务部门监管的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准入要件完备情况。通过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企业油品购进台账情况。
通过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企业油品购进台账情况。
3.企业加油设施罩棚标注企业名称合规情况;如开展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字样标识合规情况。
通过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企业加油设施罩棚标注企业名称合规情况;如开展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字样标识合规情况。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其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二)零售经营设施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批准或验收;
(三)具有成品油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五)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市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三十三条 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经营批准证书相符。
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机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