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投资促进中心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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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0MB28345000/2021-5183538.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0-29 16:17:26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招商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33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三)备案程序2.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复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复核程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初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初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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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第七条第二部分:“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市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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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33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三)备案程序2.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 |
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复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复核程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初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初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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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5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经营者备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