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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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707/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是指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案件审理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之前,由法规宣教科对案件行政处罚前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规定。
第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案件承办人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法规宣教科提交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规宣教科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法规宣教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恰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规宣教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规宣教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法制审核不予通过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影响重大、情节复杂案件,建议提交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收到法规宣教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法规宣教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规宣教科复核;法规宣教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咨询,必要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单位按程序制作、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或者其人员不按本规定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拟不予立案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