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标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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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23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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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自然资源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项行政执法权限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应以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程序进行跟踪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他执法环节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网上办公存储系统,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法规宣教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各科室及相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十条 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及时转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应按照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逐一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受理的,及时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及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科室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应当对踏勘、评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相关通知文件、签到表与议程行程、现场记录、踏勘报告、评审报告等。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

第十五条 相关科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经有权人签批后,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回证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的管理,实现电子档案的异地存储,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三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违法线索核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采取现场核查、检查(勘验)、听证取证等方式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对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采取留置和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并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三十二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草拟行政处罚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包括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姓名、审查意见和建议等。

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当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上述文字记录,应当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延期通知、行政处罚决定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将送达回执存入行政处罚档案。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其代理人应当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的,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档案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 10 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四十条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市局印章。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

第四章 行政征收事项记录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征收的整个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科室、所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拟征收土地的现场调查、清点、确认、公告、公示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组卷呈报工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发布公告,应当同步采取文字和音像记录方式记录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 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并做好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音像记录有关过程。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与收费记录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我局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督促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八条 启动行政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察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年度行政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制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要记录检查的方式、内容、证据、结论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等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及记录。

上述文书应由检查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五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技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相关现场检查、调查笔录中对检查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邀请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指定或者委托检验、鉴定技术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应当制作制定书或者委托书。

第五十二条 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十三条 实施检验、鉴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鉴定期限,并予以记录。

第五十四条 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下达责令整改文书,按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十五条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制作检验、鉴定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鉴定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提出复检等异议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指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集处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七条 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

第五十八条 行政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第五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六十一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六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四条 行政收费的记录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重点对收费凭证建档保存。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十五条 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存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档案室。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第六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额;

(四)不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检查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