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703005739040588/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6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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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商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工作情况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条例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知公告;

(二)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办事事项、工作制度、工作动态;

(四)投资指南、外经贸、招商项目、国际经济合作、对外交往、重要展会等商务工作动态;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文昌湖区官网等公共平台等形式发布。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审签后公开。

2、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平台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主要领导审签后实施。

3、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管理科室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综合科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科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内容的监督检查。对于审查出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综合科负责查明相关责任人,并责令其及时进行更正、澄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