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审计局
标题: 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第二次集中教育学习
索引号: 11370300587187002A/2021-52108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19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

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第二次集中教育学习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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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2月19日

会议名称:区审计物价局第二次集中教育学习

地点:局长办公室

参加人员:郑作伟、张静、刘艺琨、王中原、柴玉倩、李涵

学习内容:

1.张静同志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同时,《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在《审计准则》附件中列明了废止的规定名称。

       一、《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审计准则》。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为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审计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审计准则》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二)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关于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工作做出的统筹部署和安排。《审计准则》第三章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

四、关于审计实施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明确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要求。要求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和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评估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形成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同时,《审计准则》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也做了规定。

(二)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对采取不同审查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2.刘艺琨同志领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新时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新修订《规定》中主要变化

(一)新《规定》体现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丰富了审计内涵。《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规定》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与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经济责任定义由“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修改为“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

(二) 新《规定》在经责审计对象、评价、责任界定等方面作了必要的细化、增补、整合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要求。 如审计实施主体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对象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国有和国有企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修改后的审计评价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的“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合理界定责任;责任认定由原来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整合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内容上新增了“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程序上增加了“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等内容。

 (三)新《规定》强调了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要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将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3.全体人员研讨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避免的六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