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312924587T/2024-54298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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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文昌市监罚送告〔20242

淄博分学峰行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

本局于20242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内容是: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当事人20212022年度均未年报公示,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过涉税事项或连续两年无纳税申报,未参保或连续超两年未缴纳社保。

本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2024115日,本局以《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淄文昌市监罚送告〔20241号)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办理过涉税事项或连续两年无纳税申报,未参保或连续超两年未缴纳社保,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景楗中     联系电话:0533-6888315

联系地址:淄博市文昌湖区兴萌路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doc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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