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文昌湖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312924587T/2025-55342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2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昌湖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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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2023年3月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建设工程许可①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区)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建市规〔2019〕1号发布)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住建部令第33号发布)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2021年3月修正)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住建部令第124号发布,2019年3月修正)第三条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4号发布)第七条
2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管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县(区)级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县(区)级 关键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和重点部位的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安防标准达标工作推进情况;管道周边治安防控情况,重点是管道沿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院落、厂房和种植大棚等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油区治安重点地区整治,以及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情况。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3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县(区)级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4 学校检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县(区)级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及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3.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县(区)级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县(区)级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4.《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 号)
5.《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对市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市内出版物的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县(区)级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县(区)级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的检查 县(区)级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5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族宗教部门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质情况;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6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区)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7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8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23〕72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9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区)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级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区)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10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建设工程许可①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级 有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建设项目①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标准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11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县(区)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县(区)级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12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3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区)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区)级 临时消防水源情况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4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15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6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级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17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1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19 工程质量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是否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是否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是否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是否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是否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是否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20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区)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区)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路灯的运行、维护管理)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1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2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检查 县(区)级 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是否有违规维修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3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县(区)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县(区)级 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24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县(区)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农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登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县(区)级 登记肥料产品标签、登记证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县(区)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配合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县(区)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县(区)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种子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5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县(区)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区)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县(区)级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区)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6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区)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27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现场核查,或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28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29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配合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区)级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县(区)级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有违规检测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0 高速公路收费站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量称重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政处罚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市级 是否存在放行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情况。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一条
31 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县(区)级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县(区)级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区)级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区)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32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工作情况。 1.《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6号)
33 印刷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印刷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县(区)级 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24年12月修订)第四条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4 出版物发行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发行企业检查 发行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区)级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县(区)级 对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24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5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县(区)级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文昌湖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