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312924587T/2023-53713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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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县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级 ①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规。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县级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县级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县级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
5.《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省内出版物的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县级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秩序维护服务,是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在山东省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县级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县级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照明情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县级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县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县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县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县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种子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配合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严查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等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县级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4.《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5.《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县级 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三条
3.《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地图编制
、出版、展
示、登载、
生产、销售
、进口、出
口等活动的
监督检查
上一年
度的地
图审核
通过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
部门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
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
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地图市
场的监
督检查
配合 新闻出版
部门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 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二十六条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