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0312924587T/2023-53713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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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组织
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
层级
抽查内容
1 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抽查1次 5月-11月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县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级 ①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规。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2 学校检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县级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县级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省内出版物的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县级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秩序维护服务,是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4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0%,抽查1次  5月-11月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在山东省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6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0月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5月-11月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7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9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9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9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县级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9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县级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0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9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照明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1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2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0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县级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3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9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县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配合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县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14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广告检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县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县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种子广告检查。
15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6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7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为1%,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0.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1.5%,每年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8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抽查1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9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配合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严查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等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20 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与登记事项检查联合开展,抽查比例和频次一致 5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县级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与登记事项检查联合开展,抽查比例和频次一致 5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1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5月-8月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县级 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2 对地图
编制、
出版、
展示、
登载、
生产、
销售、
进口、
出口等
活动的
监督检
对地图编制
、出版、展
示、登载、
生产、销售
、进口、出
口等活动的
监督检查
地图市
场的监
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
低于20%,抽
查1次
8-11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
部门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
示、登载、生产、销售
、进口、出口等活动的
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
示、登载、生产、销售
、进口、出口等活动的
监督检查
县级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配合 新闻出版
部门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
县级 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你点我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0%;抽查1次 5月-10月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县级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月-10月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你点我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1月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11月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8月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文昌湖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