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
发文字号
淄文昌经发〔2021〕46号〔2021〕46号
索引号
11370300587186982E/2021-5211724
成文日期
2021-11-16
发文日期
2021-11-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为加强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储备在粮食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文昌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昌湖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储备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文昌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文昌湖区管委会。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提出的“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要求,我区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二章 建 立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所储面粉为特一小麦粉、大米为一级粳米,食用油为菜籽油、胡麻油、花生油,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面粉、大米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油包装为5升/桶装或灌装。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或其它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应急成品粮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储 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成品粮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储备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必须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在面粉、大米的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轮换期间的库存量必须保持在下达总任务数的120%以上;食用油每年轮换一次。
第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七条 在文昌湖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区管委会批准,动用区级成品粮储备库存。动用结束后,区经济发展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经区管委会批准动用应急成品粮储备时,区经济发展局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管委会弥补。
第六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区财政局按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每年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补贴后及时拨付承储企业,不得截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成品粮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资格。
(一)虚报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应急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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