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标题: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索引号: 1137030058718694XX/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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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事业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过程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

请公开

决策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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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开展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废止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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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
预公开

意见征集

涉及重大民生议题、企业经营发展、专业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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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重大决策
预公开

意见反馈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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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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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结果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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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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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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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服务

机构领导

 

领导分工、简历、办公联系方式、照片;领导活动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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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构设置

机构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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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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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政资金

年度部门
预决算及“三公”
经费情况

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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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财政资金

年度部门
预决算及“三公”
经费情况

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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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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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政专项资金

县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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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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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部门项目

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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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过程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

请公开

18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大攻坚战

精准脱贫

区脱贫攻坚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级印发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可以全文公开的行业部门扶贫攻坚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19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库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实施。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扶贫组办字〔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淄扶办发201813)、《市扶贫办关于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通知要求加快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淄扶办发201811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20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大攻坚战

精准脱贫

帮扶工作和扶贫捐赠款物使用等方面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21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基本医疗卫生

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临床护理管理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区县属医疗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区县属医疗服务机构各药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医疗保障部门

■政府网站

 

 

22

全区卫生计生、公众健康教育,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的专项健康科普等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2号)。

及时公开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23

国家免疫规划,全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周村区疾控中心、区地事局卫生科

■政府网站

 

 

24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情况,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疗救援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工委、管委办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25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政领域

 

社会救助
和社会

福利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奖扶特扶对象认定、本年度救助标准。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扶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2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鲁卫发2019〕23号)、《关于建立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鲁财教2011〕115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26

基本医疗
卫生

全区县卫生计生、公众健康教育,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的专项健康科普等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2号)。

及时公开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27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

重点民生领域



社会救助
和社会

福利

低保政策和办理流程、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信息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54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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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农村五保办理流程、保障标准,镇月度救助人数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或通报;供养孤儿办理流程、保障标准,镇月度救助人数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或通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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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救助标准,镇月度救助人数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或通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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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国家、省、市及本级政府有关老年人福利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福利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1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

重点民生领域

社会救助
和社会

福利

 

国家、省、市及本级政府有关残疾人救助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救助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2

国家、省、市及本级政府有关老年人福利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福利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3

国家、省、市及本级政府有关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4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5

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及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简介,成立登记情况,变更登记公告,年检情况,注销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6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

重点民生领域

 

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及申报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简介,成立登记情况,变更登记信息,年检情况,注销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7

慈善组织评估指标及申报材料,慈善组织名单、简介,每半年或季度公布救助、捐赠、接收物资和发放物资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8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情况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39

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40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教育信息

公开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教育统计数据、义务教育学校名录等教育概况信息;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招生管理信息;义务教育财务信息;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评优奖励、优待政策等学生管理信息;教师培训、资格认证、公开招聘、行为规范、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特岗教师招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普通话培训及测试等教师管理信息;控辍保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体育评价、学校美育评价等重要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机构队伍、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等教育督导信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校园安全管理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41

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信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42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

重点民生领域

教育信息

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学生资助情况等信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其他 

 

 

43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社会公益
事业及

重点民生领域

公共文化
体育

公开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事业局

政府网站   

 

 

 

 

44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集中展示经清理确定的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目录表;本部门权力总目录、分目录,分表及流程图,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经清理确定的取消的权力目录、下放的权力目录、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目录、承接的权力目录、冻结的权力目录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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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办事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事项类别等信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类型及依据、处理决定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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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闻

发布

新闻

发布

制度安排

新闻发布制度、工作机制和年度安排(发布主题、发布形式、发布时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按规定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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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新闻发布及其他发布的发布稿、现场图片、视频、音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按规定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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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政策

解读

政策
解读

上级政策
解读

转发国家和省、市、县(市、区)等上级机关或者专家、学者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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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负责人

解读

 

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发表署名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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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部门解读

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鼓励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提升解读效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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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关切

回应

关切

主动回应

公开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等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以及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按规定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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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应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群众投诉咨询问题的互动回应、回复处理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按规定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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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保障

监督

保障

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策解读制度、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政务公开考评制度、政府开放日制度、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等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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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督

保障

专项工作

发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巩固推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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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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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山东省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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