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标题: 文昌湖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业务政策梳理
索引号: 1137030058718694XX/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机构: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

文昌湖区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业务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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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文昌管发[2016]5号))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对象为具有文昌湖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对象为具有文昌湖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三)申请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文昌湖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文昌湖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四)办理流程

    1、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镇审核后,填写《文昌湖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3、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经镇办审核后,填写《文昌湖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4、镇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上报材料一起上报区地方事业局,区地方事业局审核后予以审批。

   (五)认定后享受的补助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四等级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二、孤儿、事实上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业务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6 号)、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

   (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1、孤儿;2、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三)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或一死一重残);

    3、父母服刑在押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死一服刑);

    4、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包括父母任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感染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地方事业局。

    3、审批。区地方事业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监护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区地方事业局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认定后享受的补助标准

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业务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

   (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三)申请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困境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审核。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 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地方事业局。

    3、审批。区地方事业局要在认真审查镇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区地方事业局应当在其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地方事业局,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五)认定后享受的补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