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标题: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58718694XX/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2 发布机构: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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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认定基本条件: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

3.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

临时救助标准: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根据具体家庭自负费用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给予救助。对于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