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标题: 淄博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2022年)
索引号: 1137030058718694XX/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11 发布机构: 地方事业局

淄博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2022年)

发布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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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2022年更新)

 

    一、政策依据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民[2022]41号)《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淄发电〔2022〕2号)和《淄博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社养老组〔2022〕1号)

    二、具体政策

    (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补助条件: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且星级经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运营方须有完备的服务记录,服务老年人月均300人次,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补助标准:市级根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一至五星级等级标准,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8万元、1.3万元、1.8万元、2.3万元、2.8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农村幸福院根据一至三星级等级标准,市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7万元、0.9万元、1.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二)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2021年1月起,本市行政区域的镇(街道)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建成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由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补助条件:1.符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 4372-2021)《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 4398-2021)要求;

2.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且未享受过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

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在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需发挥辐射作用,连锁化运营该镇(街道)70%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5.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需拥有至少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开业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补助标准:对建设床位数在10-19张、20-29张、30张及以上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各镇、街道只补贴一处。

    (三)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的,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实际需求、具有本市户籍且长期居住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服务提供商或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1.服务机构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家庭环境、房屋和改造需求进行评估,按照“一户一策”制定改造方案;

2.服务方应按照前期制定的改造方案完成对老年人家庭适老化、信息化改造,对前后改造情况对比图片进行整理以备审验;

3.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按照规范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协议;

4.政府购买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对象应由镇街初步筛选,优先考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并公示改造对象名单。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暂不纳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而不符合要求时,镇(街道)、村(社区)应及时核减。

5.服务机构须在政府补贴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之外,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适老化信息化改造、且开展签约上门服务,且占比不少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总数的1/10;

6.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补贴标准:按照2023年、2024年每年建设2000张的计划任务,在统筹省级及以上资金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按照每张床位不高于2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进行补贴,据实结算。

    (四)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补贴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除省级补贴外,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 40%、30%、30%比例申请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五)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的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除省级补贴外,市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

    (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在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期间,特困人员集中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保费标准为80元/床/年,其他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市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含省补贴)全额补贴;其他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含省补贴)、区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给予40%的保费补贴。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七)“长者食堂”扶持项目

    补助对象:1、助餐补助。60 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

2、运营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长者助餐服务点。

    补助标准:1、助餐补助标准

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60—79周岁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1元;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2元。受财政资金投入、长者食堂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有所调整。

2、运营补助标准

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4000人次的,年度补助2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午餐就餐老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长者助餐服务点,年度补助6000元。运营补贴资金,市财政补助博山区40%,补助淄川区、周村区30%,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补助高青县、沂源县5%,不补高新区。剩余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受财政资金投入、长者食堂数量等因素影响,补助标准年度之间有所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