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2024年度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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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58718694XX/2024-545530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机构: |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
民政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4年版)
对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二)对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1.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2.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3.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初步了解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殡葬用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经营不符合要求。
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存在不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认定为“殡葬用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