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办公室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文昌管办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门、单位:

修订后的《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区防指专家组

2.3  工作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2  应急响应启动

6.3  Ⅳ级应急响应

6.4  Ⅲ级应急响应

6.5  Ⅱ级应急响应

6.6  Ⅰ级应急响应

6.7  应急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供电保障

7.8  应急队伍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宣传教育

7.11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8  善后工作

8.1  救灾

8.2  恢复与重建

8.3  总结与评估

9  监督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妥善处置防汛抗旱防台风突发事件,使防汛抗旱防台风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突发性防汛抗旱防台风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汛抗旱防台风灾害包括:河流、水库洪水、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区防指在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工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日常工作。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指挥,区管委会分管应急、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和区城乡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维稳信访工作办公室、区工委宣传部、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地方事业局、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全区面上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区管委会分管应急、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协助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1.3  各镇设置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2  区防指专家组

区防指专家组由区城乡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2.3  工作职责

2.3.1  区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工委、区管委会的命令、指令,部署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工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服从区工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指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团结抗旱抗洪。

区工委、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维稳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期间群众稳定工作,努力避免发生群体突发事件。

区工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与我区合作的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矿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协调安排防汛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安排防汛工程投资;当发生重特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后,参与协调指挥救灾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防汛电力供应。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工程防汛的日常工作。监督编制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负责在建工程防汛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交通部门,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拨付工程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

区地方事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负责洪涝灾害地区群众的生活安置和救灾保障。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全区防灾减灾队伍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统筹组织全区灾害报告、灾害核查、救灾救助工作。会同物资储备部门,统筹安排灾害防治物资的管理、分配、调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区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度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城市防汛的日常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治安秩序。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健全完善旅游点的各项安全制度、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负责调度、统计、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协调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交警大队负责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的交通保障。依法查处破坏防汛交通设施,阻碍防汛物资运输的案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汛情、旱情及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区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萌山水库及所辖小水库的日常管理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辖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所辖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负责萌山水库及所辖小水库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2.3.3  专家组职责

为区工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指对全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参加汛期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防台风会商研判;参与重大工程的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协助开展防汛应急知识培训;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落实并公布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区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镇、村负责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镇、村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工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工委、区管委会和区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区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区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应急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要及时向区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  区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2)预警发布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3)预警行动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区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宣传部门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区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4)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骨干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水库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气象、水文、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5.1.2  接到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实地查勘,于20分钟内向区防指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旱情信息按照国家防总统一规定的时限上报。

5.1.3  区防指、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的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工委、管委会,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报市防指、市应急局。

5.1.4  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2  信息发布

5.2.1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5.2.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等。

5.2.3  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1.1  按洪涝、台风、险情、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6.1.2  洪涝、台风、险情、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所在镇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跨镇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灾害将影响到邻近区县的,灾害发生地应及时向区防指、市防指通报情况。

6.2  应急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级应急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6.3  Ⅳ级应急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2)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2)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4)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助镇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6)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

6.4  Ⅲ级应急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2)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4)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6)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6.5  Ⅱ级应急响应

6.5.1  启动条件

(1)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或数座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过境山东,并伴有强降雨。

6.5.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

(2)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水利部门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区防指视情建议区工委、管委会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6)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村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6.6  Ⅰ级应急响应

6.6.1  启动条件

(1)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数座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过境山东内陆,并伴有强降雨。

6.6.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区工委、管委会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水利部门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发布汛情通报。

(5)区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区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根据区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区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村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6.7  应急响应终止

6.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2)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骨干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7.2  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6.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镇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2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确保各类抢险物资、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区防指统筹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汛期期间,区、镇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顺畅。

7.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管护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7  供电保障

两镇供电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8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区工委、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7.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防台风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防指、各镇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10  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7.11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各镇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区防指、各镇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镇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镇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擅自返回。

8  善后工作

8.1  救灾

应急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恢复与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核实和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水毁工程修复、物资补充等工作。

8.3  总结与评估

区防指要及时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9  监督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2  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1.1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11.1.3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11.1.4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11.1.5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50%—69%。

11.1.6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1.1.7  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1.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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