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文昌管办字〔2022〕17号
索引号
11370300569044075u/2022-5285463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文日期
2022-08-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文昌管办〔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门,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
现将《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文昌湖区处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村饮水困难,保障公众健康和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16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HJ774-2015);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
5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
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环发〔2015〕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
〔2018〕9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昌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供水水井等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2)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工程构筑物等遭到破坏;
(3)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4)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或者饮水不安全的;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文昌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针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篇编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文昌湖区管委会成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总指挥由文昌湖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工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区地方事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环保局,区安监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2.2.1 区指挥机构职责
(1)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明确环境应急时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发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定期组织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培训。
(5)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网络体系,明确各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应急预案内容,拟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计划,经区领导审批后督促贯彻实施。
(3)定期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核认定后督促整改。
(4)定期对各应急救援工作队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领导审定后督促落实或整改。
(5)负责对各单位需要配备的各类应急装备或设施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并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督促实施。
(6)做好应急过程的相关记录,并做好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及事故现场的影像记录。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工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维稳工作。
(2)区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报告区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区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区外救援的有关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区财政局: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6)区安监环保局:负责组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配合其它有关部门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备信息数据库。
(7)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8)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及时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和水文资料;提出备用水源地和应急供水方案。
(9)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10)区地方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周村疾控中心开展供水水井饮用水质监测工作。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洒水车辆,协助住建、
水利部门应急供水。
(12)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
2.3 现场工作机构
2.3.1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可设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镇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2.3.2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以下现场应急工作组,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1)应急监测组
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地方事业局以及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应急处置组
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所在镇政府负责人以及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启用备用水源。
(3)饮水保障组
由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水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负责组织净水供应。
(4)应急宣传组
由区工委宣传部牵头,区安监环保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5)事件调查组
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地方事业局、事发地镇政府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根据事件性质,适时邀请区纪工委监工委介入调查,成立区纪工委监工委责任事件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追责问责工作。
(6)专家组
根据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聘请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建议;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条件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沿线或区域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
(2)穿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干道或路桥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
(3)供水水井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明显异常时;
(4)供水水井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5)发生暴雨、泄洪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异常时;
(6)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
(7)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1.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管委会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区管委会授权区指挥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渠道向事发区域单位、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相关单位。
3.1.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 预警解除
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分级
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两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2.2 响应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在接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判断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造成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水源供水中断的,即时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2.3 响应启动行动
(1)Ⅳ级响应
发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污染事件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处置,启动Ⅳ级响应。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主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事发所在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响应,包括污染源排查、切断或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同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信息,对事情进行判断,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情进展。
区指挥部应当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迅速响应,在20分钟以内,召集应急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提出应急响应的方案,明确各工作组的应急任务;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组织与协调。
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必要时,可咨询或召集应急专家到现场参与,确定应急监测方案、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划定警戒区域,转移与救治受污染群众、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新闻发布等。
(2)Ⅲ级响应
发生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较大、重大以上环境事件,超出区管委会应对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次应急预案。
3.2.4 信息报告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相关村、企业、镇政府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该水源地供水区域单位、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先期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②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③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3.3 应急处置
3.3.1 现场调查
(1)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水污染源调查、监测等,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做好有关记录。
(2)已知水污染物污染事件调查:固定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固定源单位(如上游企业、周边面源污染等)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主要污染物。移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及查看运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外包装、准运证等各种信息,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确定主要污染物。
(3)未知污染物引发的水源地污染事件调查:通过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在水中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或者发生中毒反应的人员或动物的特殊症状,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
(4)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排污量、水流路径及波及范围、目前调水和输水情况、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目前的应急处理情况等,对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置方案。
3.3.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组织应急监测,应急监测分为现场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情况增加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以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应急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
3.3.3 污染处置措施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区安监环保局应建议区指挥部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切断污染源:排查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原因,若是由固定源引发的,则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应急指挥部还可根据形势,对沿河、水库周边及上游地区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若是由移动源引发的,责任单位应配合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打捞落水物,减少污染物的进一步排放。
控制污染水体: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若污染的水源经处理可达到国家水质标准,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同时,应密切注意水源地水质的变化,视水质状况减少或直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
治理污染物:经专家讨论研判,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物治理。水中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①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②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③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治理污染物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并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4 应急终止
3.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并由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
(2)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根据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处理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听取事发地镇及有关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情况汇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于事故处置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区管委会、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2 善后处置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督促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做好事发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区管委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
4.3 奖惩
4.3.1 奖励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4.3.2 责任追究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2 资金保障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区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5.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5.4 应急车辆保障
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区安监环保局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5.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环保局负责解释。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区相关部门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1
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文昌湖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情况将饮用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区相关部门应急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市政府值班室 |
(0533)3183406 |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0533)3183020 |
|
3 |
区工委宣传部 |
(0533)6030032 |
|
4 |
区公安分局 |
(0533)2134379 |
|
5 |
区财政局 |
(0533)6030067 |
|
6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0533)6881011 |
|
7 |
区安监环保局 |
(0533)6030028 |
|
8 |
区城乡建设局 |
(0533)6030016 |
|
9 |
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 |
(0533)6884009 |
|
1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
(0533)6030023 |
|
11 |
区地方事业局 |
(0533)6030059 |
|
1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0533)6030021 |
|
13 |
区交警大队 |
(0533)2134122 |
|
14 |
萌水镇政府 |
(0533)6889526 |
|
15 |
商家镇政府 |
(0533)5430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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