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文昌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发文机关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文昌管发〔2022〕11号
索引号
11370300569044075u/2022-5248286
成文日期
2022-06-27
发文日期
2022-06-2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文昌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淄文昌管发〔202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预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文昌湖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文昌湖区管委会、萌水镇政府、商家镇政府驻地,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驻地,旅游景区,文昌馨苑、文昌嘉苑、中海、中梁、孔子文化园等小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名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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