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文昌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淄文昌管发〔202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预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文昌湖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文昌湖区管委会、萌水镇政府、商家镇政府驻地,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驻地,旅游景区,文昌馨苑、文昌嘉苑、中海、中梁、孔子文化园等小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名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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