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淄文昌管字〔2021〕30号
索引号
11370300569044075u/2021-5177974
成文日期
2021-08-24
发文日期
2021-08-2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文昌管字〔2021〕30号
各镇,区各部门,萌山水库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规范我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经区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负责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指导区内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综合监督;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五)对招标代理单位代理项目进行备案,负责招标代理单位的评价和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的评价工作;
(六)对进入公共资源中心的交易进行核准;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区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地方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收交易各方的投诉并处理;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要行政处罚的,行业监督主管部门提报行政处罚建议,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处罚建议书的形式转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第七条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按照制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立卷归档等。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取得立项书,或经区工委管委会上会研究有正式会议纪要,或区主要领导的批示文件;
(二)根据项目立项书或会议纪要等项目实施依据文件,进行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会签;
(三)根据审批表确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合适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签订招标(采购)代理协议;
(四)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和项目控制价的编制(如需要)。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控制价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未使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金的控制价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控制价文件需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五)持有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控制价审核流程表、招标文件会签表,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通知书,方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六)招标(采购)公告发布,至少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省级以上平台发布;
(七)招标(采购)过程,行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八)招标(采购)结果应予以公示,建设工程项目不应少于三天、政府采购项目不应少于一天,其他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
(九)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
(十)立卷归档的招标(采购)汇编,应详细真实的反映交易过程,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字齐全真实有效,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交易的具体细则由主要部门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原则制订,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不良单位”名单,限制在我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需移交监察机关的,进行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工作领导小组
2. 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样表)
附件1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孝东 区管委会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赵迎春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赵争光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子森 区财政局局长
尚贵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党组成员(主持工作)
谭明文 区地方事业局局长
周 广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 卫 萌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炅强 商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赵争光、林子森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翟兵同志任副主任。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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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文昌湖***(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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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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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文昌湖***工程 |
项目实施依据 |
项目立项书编号或其他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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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招标内容:项目位置、规模、主要工作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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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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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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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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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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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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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协管财政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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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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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签字完成后将本表复印一份,留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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