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林长制办公室关于“森林防火禁火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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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500米范围烧荒、焚烧农作物、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和其它一切野外用火。违反规定用火,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森林防火期内,各村两委要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制措施,护林员要加强巡查,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 四、严格入山管理。森林防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特此公告
文昌湖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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