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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1-25 16:00:1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和道路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禁限行区域。S509以北(不含)、滨湖东路以西、S102以南(不含)、正阳西路以东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道路。姜萌路(北起新韩村路口,南至S102);文昌大道(东起G205,西至滨湖东路路口)。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以外,其他时段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五)中型、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禁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淄博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4日。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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