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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告

发布日期:2019-09-03 15:31:0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等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书信、电话、网上信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下列行为,属于非正常信访行为:

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越级走访的;

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4.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四、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1.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2.信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及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访的;

4.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6.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7.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8.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违反信访程序的行为:

1.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或者在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2.以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或其他企图引起公众关注的形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

3.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言论、信息,企图制造负面舆论,煽动他人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机关施加压力,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予以训诫,属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可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策划、组织、指挥、煽动、串联利益诉求群体非法聚集,企图制造社会影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因上述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以及非法聚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信访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严惩。

    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维稳信访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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