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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8 09:03: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昌湖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 区地方事业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二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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