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关于印发《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打击 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部门,区内各银行业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 (区经济发展局代章) 2017年12月5日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 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市、区关于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有效遏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安全,我区成立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区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有关规定,从保持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以建设“诚信文昌湖”、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目标,统筹安排,多措并举,充分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促进全区金融生态持续优化和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1、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在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履行维护金融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本辖区整治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具体工作;区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立足本部门职能,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对个别影响面大、跨区域协调有难度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由区管委会报市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处置。 2、分类处置,因企制宜。协助市联席会议全面摸清逃废银行债务风险底数,在全面调查和分析评估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置好债权保护和帮扶困难企业的关系,科学区分客观原因造成的信贷违约和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区别不同情况,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处置。 3、依法合规,综合施策。依法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开展对逃废银行债务、骗贷、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惩戒和综合整治。各镇、部门和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联合监测和必要监管,并建立联动机制,实施联合制裁、综合整治,最大限度发挥遏制、打击和警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作用。 二、惩治打击的对象及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活动惩治和打击的对象包括我区行政区域内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和个人。 重点惩治和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以及以其他方式抽逃资金、隐匿、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逃废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或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八)拒不执行或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或者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损害银行债权的; (十)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损害银行债权的; (十一)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十二)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17年11-12月中旬) 区、镇分别制定专项活动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12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组织宣传稿件在区内各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 在金融机构层面,认真学习贯彻全区动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运用各自渠道和平台宣传专项活动相关政策,同时细化措施,推动具体工作落实。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9月) 1.摸清底数,明确任务。由各金融机构对本系统中涉嫌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及其关联机构进行梳理和自查,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线索工作台账,作为专项活动的工作底数。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名称、地址,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时间、方式、数额,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逃废银行债务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应对措施及建议等。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各金融机构对逃废银行债务线索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新发生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调度,及时补充完善工作台账,并提报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确保将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纳入整治和打击范围。 2.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拖欠银行债务行为的科学研判,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如果有积极偿债意愿,要以化解风险为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政银企协商救助,消除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隐患。二是对拖欠银行债务时间较长、已经成为“僵尸企业”的单位,要按照“市场导向”和“一企一策”原则,做好甄别、处置等市场出清工作,最大限度保全债权银行资产。三是对经认定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依法进行制裁和坚决打击,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3.综合整治,打防结合。涉嫌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凡主动到金融机构归还贷款或联系落实有关还款事宜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拒不归还贷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视情况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其实施惩戒和打击。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警示约谈。对涉嫌逃废、悬空和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和失信行为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限期整改,定期向相关单位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联合制裁措施。 (2)金融机构联合制裁。由金融机构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制裁。联合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停止开设新帐户;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承兑、贴现、保函等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依法限制其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直至停止对该担任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等;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信用卡的,调低授信额度,禁止办理公务卡;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联合制裁措施等。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