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两委”换届】从严预防和严厉打击 村“两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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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从严预防和严厉打击 村“两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拉票贿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涵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等换届选举。在上述组织和人员的选举中,有选举权的人统称选举人。 第二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参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财物贿赂、暗示威胁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胁迫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2、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 8、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或胁迫其他参选人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张贴材料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参选人进行诽谤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11、村“两委”班子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换届选举结束前,向群众分发超过往年正常标准财物的; 12、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的。 第四条 拉票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参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拉票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2、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参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3、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从全省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召开到本村换届选举结束为止,情节严重的不受时间限制; 4、参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不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拉票贿选行为。 第三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预防 第五条 加强换届纪律宣传教育。以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主题党日为基本载体,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信、标语口号、宣传图画、纪律卡、微信、警示教育片等为基本形式,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拉票贿选的危害,宣传 “十严禁”“换届纪律要求,引导选举人自觉珍惜民主权利、抵制拉票贿选行为。 第六条 召开严肃换届纪律大会。换届选举启动前、在召开动员大会时、经资格审查确定参选人后、在预选之前、在正式选举之前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强调换届纪律,进行警示教育。 第七条 推行与参选人谈话制度。在组织参选人完成报名后、预选前、正式选举前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各镇党委采取全镇集中谈话、分村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综合运用的方式,反复与各村参选人进行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 第八条 实行严守换届纪律承诺制度。镇党委应当与参选人签订承诺书。参选人应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并采取广播、张贴、印发到户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实行现场回避制度。选举日当天,参选人应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在选举现场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 第十条 实行现场监控制度。通过架设视频监控、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对推选现场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妥善保存相关视频。 第十一条 严肃选举会场秩序。加强投票会场及投票站点管理,合理划分登记处、验证处、发票处、投票处等,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对重点难点村,安排足够警力进场维护秩序,实现选举日每个投票现场有警力布控。 第四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查处 第十二条 成立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机构。 1、区里成立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指挥部。由区党工委分管副书记任总指挥,区纪委书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拉票贿选查处组。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组长由区组织人事部、地方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组织人事部、地方事业局有关人员组成;拉票贿选查处组组长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组成。 2、各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总指挥的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拉票贿选查处组。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组长由镇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办、社事办、综治办有关人员组成。拉票贿选查处组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纪委、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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