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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换届】从严预防和严厉打击 村“两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2 09:5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从严预防和严厉打击

两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拉票贿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涵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换届选举。在上述组织和人员的选举中,有选举权的人统称选举人。

  第二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参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财物贿赂、暗示威胁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胁迫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2、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

8、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或胁迫其他参选人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张贴材料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参选人进行诽谤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11、村两委班子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换届选举结束前,向群众分发超过往年正常标准财物的;

12、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的。

第四条  拉票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参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拉票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2、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参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3、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从全省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动员大会召开到本村换届选举结束为止,情节严重的不受时间限制;

4、参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不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拉票贿选行为。

第三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预防

第五条  加强换届纪律宣传教育。以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主题党日为基本载体,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信、标语口号、宣传图画、纪律卡、微信、警示教育片等为基本形式,深入宣传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拉票贿选的危害,宣传十严禁”“换届纪律要求,引导选举人自觉珍惜民主权利、抵制拉票贿选行为。

第六条  召开严肃换届纪律大会。换届选举启动前、在召开动员大会时、经资格审查确定参选人后、在预选之前、在正式选举之前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强调换届纪律,进行警示教育。

第七条  推行与参选人谈话制度。在组织参选人完成报名后、预选前、正式选举前等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各镇党委采取全镇集中谈话、分村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综合运用的方式,反复与各村参选人进行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

第八条  实行严守换届纪律承诺制度。镇党委应当与参选人签订承诺书。参选人应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并采取广播、张贴、印发到户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实行现场回避制度。选举日当天,参选人应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在选举现场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

第十条  实行现场监控制度。通过架设视频监控、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对推选现场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妥善保存相关视频。

第十一条  严肃选举会场秩序。加强投票会场及投票站点管理,合理划分登记处、验证处、发票处、投票处等,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对重点难点村,安排足够警力进场维护秩序,实现选举日每个投票现场有警力布控。

第四章  拉票贿选行为的查处

第十二条  成立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机构。

1、区里成立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指挥部。由区党工委分管副书记任总指挥,区纪委书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拉票贿选查处组。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组长由区组织人事部、地方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组织人事部、地方事业局有关人员组成;拉票贿选查处组组长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组成。

2、各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总指挥的拉票贿选行为查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拉票贿选查处组。政策法规和信访接待组组长由镇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办、社事办、综治办有关人员组成。拉票贿选查处组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纪委、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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